1、职务作品权利由谁享有?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及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理解职务作品有一般的职务作品和一些特殊情况。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是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并在作品完成两年内有权禁止作者许可第三人以相同方式使用。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其中,有些特殊的情况,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1)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2、职务发明创造权利由谁享有?

 

根据《专利法》有关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原则上属于发明人所在的单位。

此外,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3、合作作品权利如何归属?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要通过合作作者协商一致行使;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并且没有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所得收益还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4、合作作品权利如何行使?

 

合作作品权利行使分为可分割使用的作品与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

 

如果是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可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作者在单独行使属于自己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如果是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其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最后,我们还需要注意合作作品的权利保护期。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5、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权利如何归属?

 

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如果双方另有协议约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的,按约定办理。(2)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6、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权利如何行使?

 

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其权利行使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2)如果没有约定,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此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来源:中国版权服务公众号;版权中心答疑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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