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提交之后,在审查阶段遭遇商标驳回,是为什么呢?常见的造成商标驳回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一、商标近似

如果你的商标和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相似群组的近似,那么就会被驳回。

规避办法:在商标申请之前做充分的商标查询工作,可以很大概率降低商标近似的概率。不过,因为商标存在盲查期,新近提交的商标无法查询到,因此无法百分百避免近似的可能性。

二、恶意抢注/囤积

现如今,一些申请人会恶意抢注某些热点事件相关的商标,比如抢注奥运会奥运健儿姓名、抢注热点词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大量申请囤积商标等,都属于这一类型。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严厉打击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的行为。

规避方法:商标注册以使用为目的,规范注册,以原创品牌为主,融合自己的品牌理念,才能走的更远。

三、违反商标禁用条款

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了,一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各位商标申请人,在提交商标申请之前,可以提前“避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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