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向深圳市恒盈光通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其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书。内容显示,法院判决被告深圳市恒盈光通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此前,华为已多次就类似侵权问题采取法律行动。今年7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向被告刘某、信阳彩韵广告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涉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上述被告等相关商标权纠纷一案,华为公司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HUAWEI"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50万元。
今年6月,华为已针对高某、李某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了诉讼。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向这两位被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材料,并准备审理此案。华为指控他们不仅侵犯了"华为"商标的专用权,还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误导消费者,要求法院立即制止其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75万元。
另一起案例中,华为于今年初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胜诉,被告韩迈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暨奢服饰(上海)有限公司及李某红因在天猫平台未经授权使用"华为"字样宣传非华为品牌产品,被认定侵犯华为第18783416A号注册商标权,并被判赔偿华为经济损失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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