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天然”“椰树鲜榨”“老手艺”……当这些词语作为商标出现时,你是不是觉得这种商品品质优良、效果超群?但其实,这类标志甚至无法注册成为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31日举办新闻发布会,介绍具有欺骗性的商标案件审理情况和司法审查标准,并发布典型案例。

 

全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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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天然”为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三庭法官介绍,原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3类洗发液、染发剂、化妆品等商品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以违反“欺骗性”条款为由经复审予以驳回,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全天然”本身有“全部自然形成”的含义,使用在洗发液、化妆品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的原料成分全部由天然原料制造,不含任何化学成分,从而有可能产生误认,被认定带有欺骗性。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鲜榨

 

法官指出,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啤酒(无酒精)等商品上。法院经审理认为,“鲜榨”一词有“新鲜压榨”的含义,使用在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产品均为“新鲜压榨”而成,从而可能产生误认,被认定带有欺骗性,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那么,如何界定某一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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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表示,一般而言,认定某一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需要从标志指向、整体误导性、欺骗可能性、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和注册主体、判断主体、误认程度等多个角度综合进行考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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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主任在发布会上指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该条款是商标的禁用条款,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标志违反“欺骗性”条款的规定,就意味着其本身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即使进行了使用,这种使用也不能使其注册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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