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诉无锡中兴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迎来终审宣判。江苏高院二审认定,无锡中兴教育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中兴”标识及名称,并赔偿中兴通讯公司86.5万元经济损失。

 

中兴通讯公司成立于1997年11月11日,由于经过多年的经营,在国内外都已经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中兴通讯公司为了拓展自身在教育领域的业务,成立了中兴通讯学院,与国内高校和企业进行教育等相关业务,2010年1月28日、2014年3月7日、2019年12月28日中兴通讯公司分别注册了“ZTE”“中兴通讯”“ZTE中兴”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41类学校(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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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中兴通讯公司发现2018年成立了一家叫“中兴教育”的公司,在官微、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和线下都擅自使用了他们的注册商标

 

中兴通讯公司认为“中兴教育”涉嫌商标侵权,遂向中兴教育公司提出索赔。中兴教育公司则表示,当他们收到中兴通讯公司发出的相关警告函之后,已经对一些有瑕疵的行为进行了自我整改,并且他们从事的教育内容与中兴通讯公司并不一致,没有侵犯他们是商标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一审法院认定,中兴教育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据此判决:中兴教育公司立即停止在经营中使用相关文字及标识;在《法治日报》上刊登消除影响声明;赔偿中兴通讯公司经济损失86.5万元。

 

中兴教育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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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经审理认为:中兴教育公司提供的教育服务与中兴通讯公司在先注册的“ZTE”、“ZTE中兴”及“中兴通讯”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相同,中兴教育公司在网站使用含有“中兴”字样的文字,及含有“ZTE中兴”标识的图片与中兴通讯公司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教育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与中兴通讯公司所提供的教育服务有特定的联系,侵害了中兴通讯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中兴教育公司名称中使用“中兴”字号,主观上具有攀附中兴通讯公司商誉的恶意,容易引人误认为与中兴通讯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且相关的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据此,江苏高院二审终审判决无锡中兴教育公司侵权,要求其停止使用“中兴”标识及名称,并承担赔偿86.5万元经济赔偿金,二审案件受理费12450元,由中兴教育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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