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高院对“摑足”豆腐商标作出最终判决。北京高院认为,国足豆腐餐饮公司将诉争商标主要使用在豆腐等商品上,存在贬损、讽刺“国足”的倾向,易产生消极的、负面的不良影响,最终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考虑到有小伙伴不知道发生了,小构接下来带大家回顾事件经过。

 

2011年12月8日,自然人缑某、任某申请了豆腐制品上的第10280516号“摑足”商标,并于2013年2月14日核准注册。

 

2016年6月,缑某许可山西国足餐饮公司在豆腐制品上使用“摑足”商标;

 

2017年10月,缑某许可济南国足豆腐公司在豆腐制品上使用“摑足”商标;

 

2019年1月4日,青岛绿禾公司对第10280516号“摑足”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青岛绿禾公司提出无效宣告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掴足及图”中“掴”含义为“打耳光”,具有不良影响。被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中将争议商标中“掴”字“扌”弱化,突出“国”字,使用在“臭豆腐”商品上,具有不良影响。青岛绿禾公司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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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国知局认为,一方面,争议商标中的“摑”字,意为“用手掌打、打巴掌”,含暴力倾向......另一方面,“摑足”与“中国国家足球队”的简称“国足”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读音等方面高度相近,结合我国当前足球事业的发展现状、相关公众对中国国家足球队的关注以及申请人提交的相关媒体报道,相关公众易将“摑足”与“国足”相联系。故于2020年3月9日作出商评字[2020]第0000034136号关于第10280516号“摑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随后,济南国足豆腐公司不服,于2020年4月30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国足豆腐餐饮公司将诉争商标主要使用在豆腐等商品上,存在贬损、讽刺“国足”的倾向,易产生消极的、负面的不良影响。此外,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形成了唯一的指向性......故驳回国足豆腐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

 

济南国足豆腐公司不服,于是向北京高院上诉。2021年2月7日,北京高院受理了济南国足豆腐公司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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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整体亦未经使用而形成第二含义;从“摑”字的设计外观看,部首“扌”所占比例较小,文字部分突出显示为“國”字部分,诉争商标读音亦同“国足”。

 

同时,在案证据亦表明,部分公众已将“摑足”与“国足”相联系。故本院认为,国足豆腐餐饮公司将诉争商标主要使用在豆腐等商品上,存在贬损、讽刺“国足”的倾向,易产生消极的、负面的不良影响等。

 

遂驳回了济南国足豆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目前,第10280516号“摑足”商标已经显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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