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有“南山必胜客”之称的腾讯,近日又获得一起胜诉。

据悉,厦门联络易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登堂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擅自销售、运营含有“微信”商标的文字组合作为名称及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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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易公司开发、运营、销售“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并销售企业版“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至少20000套,侵权获利大。而登堂通信公司负责软件运营,也构成了共同侵权。

法院判决联络易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000万元,登堂通信公司共赔偿3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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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注册商标权利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当发现商标侵权情况,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目前,商标侵权行为打击力度不断提升,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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