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小构关注到一则商标异议公告。异议人是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他人申请的“小米人”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审理后,对“小米人”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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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瞅瞅。

被异议人北京某公司于2020年6月提交了“小米人”商标申请,指定使用于第5类“漂白粉(消毒);动物用膳食补充剂”等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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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初审公告期内,小米公司发现了该商标申请,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小米公司认为,“小米人”商标与自家的“小米”商标构成近似,被异议人属于恶意摹仿,侵犯其企业商号权,要求驳回该商标申请。

商标局审理认为,“小米人”商标与“小米”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因为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且双方商标亦存在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综上,商标局决定对第47445894号“小米人”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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