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麦郎是方便面市场的后起之秀,针对市场上普遍存在的一袋吃不饱、两袋又浪费的“痛点”,推出了“一袋半”“一桶半”的新概念,成就了今麦郎的后来追上。
此前,今麦郎申请注册“一袋半”商标,后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无效宣告。理由是该商标核定使用在“方便面、面条”等商品上,不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分量、数量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性。同时,诉争商标的注册还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分量、数量等特点产生误认。
今麦郎不服,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要求重新作出裁定。一审时,“一袋半”商标被判无效,近期,二审结果出炉。
据了解,今麦郎的主要理由为,商标本身具备可注册性,且经过推广和使用已取得较高程度显著特征,同时“1袋半”系列商品重量比升级前多一半,并不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不会导致公众产生误认,因此诉争商标不带有欺骗性。
二审判决认为,诉争商标为“1袋半”,核定使用在“方便面”等商品上,相关公众基于一般认知,会将“一袋半”理解为系对商品重量的直接描述,通常不会将其识别为商标,无法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方便面”等商品上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备可注册性。
对于是否具有欺骗性,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了纠正。从今麦郎公司对“1袋半”品牌宣传和实际使用证据看,对比的是公司自身原系列产品,“1袋半”意即今麦郎产品比升级前多半袋,并不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不会导致公众产生误认。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虽然原审判决对部分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存有错误,但其关于诉争商标应予无效宣告的结论正确,法院予以维持。今麦郎还是失去了这件“一袋半”商标。
商标小构识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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