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进行商业经营活动时,一定要注意合理避让,不能抱着侥幸心理“傍名牌”、“搭便车”,故意侵占别家商标资源。同时,知名商标的背后是商标权人投入巨大的时间和精力去运营和维护的结果,因此,面对市场上出现的“傍名牌”、“搭便车”等侵权行为,商标权人一定要及时果断出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近日,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案件。原告是浙江宁波知名品牌——“老婆大人量贩零食连锁”品牌方,被告为“老婆大人零食量贩店”线上电商店铺。
据了解,“老婆大人”品牌方2010年底从浙江余姚起家,经过多年经营,其已经陆续在国内多个地区开设了数百家门店。
“老婆大人”先后获得“宁波市知名商标”、“宁波服务名牌”等荣誉称号,在全国零食量贩行业享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与声誉度。
2021年11月,“老婆大人”品牌方在某网络购物平台发现一家名为“老婆大人零食量贩店”的店铺,所售商品的名称以“老婆大人”作为首部文字进行命名或描述。
“老婆大人”品牌方还指出,被告店铺客服明确给出了其店铺获得过“老婆大人”商标权利人授权等表述,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同时,在买家评论中也出现了混淆被告和“老婆大人”品牌关系的评论内容。
“老婆大人”品牌方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遂将其起诉至余姚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10万元。
被告辩称,使用“老婆大人零食量贩店”作为网店店名,是因为“老婆大人”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常用称谓,并没有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主观恶意,对原告也没有造成侵权结果,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余姚法院审理认为,“老婆大人”商标经原告多年经营,已产生除字面意思以外的含义,消费者看到“老婆大人”字样,就想到店铺或者商品来自原告处,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学术上也称之为商标的第二含义。
根据证据显示,被告作为零食销售者,知晓“老婆大人”具有品牌第二含义。且从使用“老婆大人”字样情况看,并没有按照日常生活中“老婆大人”字面含义进行广告宣传。
另外,被告提供服务内容与涉案商标注册范围也存在重合。从被告使用“老婆大人”字样的情况及经营范围来看,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原告之间存在特许经营、加盟等商业特定关系。
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店铺名称及商品名称中使用“老婆大人”字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目前,案件已生效。
需要注意的是,“老婆大人”相关门店经营者介绍说,“老婆大人”品牌方目前并未开设线上店,如果是在线上假冒的“老婆大人”买的商品,质量不一定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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