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应充分认识知识产权所隐藏的风险,若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将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性使用”行为。
同一家店铺,不同经营主体,同一个实际经营者,在不同时间段被公证侵权,构成重复起诉吗?
日前,德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拼多多店铺涉嫌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纠纷,对此给出了解答。
案情回顾
某茶叶站系1511897号“安吉白茶 ANJIWHITETEA及图”、第14982232号“安吉白茶”两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专有权人。
2022年4月18日,某茶叶站发现,安溪A茶业公司在其经营的拼多多网店销售一款绿茶,在商品介绍中未经许可突出使用“安吉白茶”等标识,并以此为由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安溪A茶业公司直呼冤枉。安溪A茶业公司认为,王某丽是安溪A茶业公司和B茶业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某茶叶站曾起诉过王某丽,本案起诉安溪A茶业公司,两者经营的拼多多网店实际为升级前后的店铺,属于同一家网店;且被诉侵权商品链接属于同一个,某茶叶站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
法院审理
案件焦点一:该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德化法院经审理认为,另一起涉诉案件的实施主体为2021年10月26日注销的个体工商户性质的安溪B茶叶店,被诉侵权行为取证于2021年7月30日;而该案中实施主体为2021年10月20日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安溪A茶业公司,被诉侵权行为取证于2022年4月18日,虽然前后两个涉诉主体的实际经营者均是王某丽,两个拼多多店铺系店铺升级关系,但是两个案件的法律主体、侵权行为取证时间均不同。
虽然两个案件的被诉侵权商品链接属于同一个链接,但店铺经营主体已经发生变更,两案所涉的侵权主体不同,且被诉侵权商品链接所体现的销量从1.5万件增长至1.8万件,被诉侵权规模扩大,故该案不构成重复起诉。
案件焦点二: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德化法院经审理认为,安溪A茶业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店商品链接、商品详情展示图中使用与案涉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且销售的商品与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茶叶,类别相同,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和特定品质产生混淆,属于商标性使用,侵犯了案涉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据此,德化法院一审判决安溪A茶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某茶叶站经济损失15000元。安溪A茶业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德化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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