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一定不要抱有扮“李鬼”的侥幸心理,假冒他人“服务商标”不再仅仅是民事上的侵权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犯罪,并被依法判处刑罚及并处罚金。

假冒“中石油”的商标,该案件举行公开听证!

  加油站挂着“中石油”的商标,员工也穿着“中石油”的制服,但是加完油后打出的发票落款却成了某便利店。被消费者举报后,这家位于福州市闽清县的加油站才露出“李鬼”原型。

  3月30日,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依法对这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举行公开听证,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我省首个假冒服务商标类的刑事案件。

  2021年7月,闽清县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消费者张先生投诉称,他在该县坂东镇“中石油”加油站加油后,微信扫码支付显示收款人名称为某便利店,张先生怀疑这是假冒的中石油加油站。之后,行政主管部门经核查,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原来,2021年5月,邓某买下这家加油站开展经营,并聘用了蔡某作为站长。虽然邓某前期与中石油福州分公司开展了会谈,且整个加油站的装修和员工制服等,都按照中石油的标志进行了配置,但直到加油站临近运营,双方因为条款没有达成一致而未签署授权合同。

  “到了开业日期不营业,很不吉利啊。”眼看着精心挑选的“吉时”到了,邓某便指示蔡某照常开业。于是在2021年7月10日,这家“中石油”加油站便开了张。

  虽然油品都是向正规石化企业订购,但是收款码等却绑定在了邓某名下的某便利店,不少中石油用户持卡前来加油,也被告知不可以使用。仅仅过了7天,邓某、蔡某就被消费者举报,并在接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后,自行将“中石油”相关标识拆下。根据统计,这7天里,加油站共收入五万余元。

  作为集中办理全市知识产权案件单位,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受理此案。经办检察官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把假冒服务商标的行为列入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而同样是加油服务,邓某和蔡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中石油”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正是假冒服务商标的行为,其所涉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5万余元,两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在办案中,检察官综合考虑邓某、蔡某两人认罪认罚,主动配合整改,售卖的油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非法经营数额刚达立案标准等情况。为提升案件办理透明度,3月30日,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邀请听证员、侦查机关代表等,于海丝中央法务区福州片区举行公开听证会。

  在听取各方陈述后,听证员同意检察机关拟做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邓某、蔡某也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

  承办检察官表示,后续还将发出检察建议,一方面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案加油站给与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建议涉案加油站加强企业合规整改,确保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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