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哪种情况下编码中心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1)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
(2)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
(3)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组织(GS1)章程的其他情形。
2问:在什么情况下产品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码?
答:当商品的包装很小,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任意之一时,可申请采用缩短码:
(1)13位代码的条码符号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标签最大面面积的四分之一或全部可印刷面积的八分之一时。
(2)商品标签的最大面面积小于40cm²或全部可印刷面积小于80cm²时。
(3)产品本身是直径小于3cm的圆柱体时。
缩短码使用申请可以联系各地分支机构办理并提供产品外包装样品。
3问:我企业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续展手续致使厂商识别代码被注销,可以随时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恢复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吗?
答:不可以。《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4问:企业因收购、合并导致法律地位改变时,是否需要做变更?其已生产的产品是否需要改变商品条码?
答:企业因法律地位发生改变,需要做变更的企业可选择在线变更或到各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已生产的产品无需改变商品条码。
5问:境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吗?
答:境内企业生产的产品经编码中心备案,可以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备案流程详情请登录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官网查询。
6问:境内企业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的产品使用该境外企业注册的商品条码,是否需要备案?
答:境内企业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产品但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无需备案。
7问:子公司在哪种情况下可以使用集团公司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答: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8问:某公司已申请注册成为系统成员,现委托其他公司加工自己的产品,这些产品该使用谁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答:根据“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的规定,委托他人加工的产品,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9问:销售者进货时,应查验生产企业与条码有关的哪些证明文件?
答: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方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成员证书》(续展)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核对商品外包装上所印商品条码的厂商识别代码是否与《成员证书》或《成员证书》(续展)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上的厂商识别代码一致,查验以上证书或证明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并对查验日期等信息做有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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