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老窖,中国最古老的四大名酒之一,旗下产品国窖1573被誉为“活文物酿造”、“中国白酒鉴赏标准级酒品”。
国窖1573有一段经典的广告曲,大约30秒,以女声哼唱为背景,中间有男声旁白,“你能听到的历史139年,你能看到的历史177年,你能品味的历史443年,国窖1573”。
就是这样一段广告曲,泸州老窖将其作为声音商标于2016年3月18日提交注册申请。
遗憾的是,该声音商标申请并未获得核准注册,而是被商标局驳回。泸州老窖复审未果之后,遂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该声音商标驳回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经查询,泸州老窖申请的这件第19351139号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的“果酒(含酒精); 葡萄酒; 烈酒(饮料); 酒精饮料浓缩汁;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含水果酒精饮料; 米酒; 白酒; 黄酒; 烧酒;”等商标上,属于酒类企业的核心类别之一。
这件声音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是,商标局审理认为,申请商标音乐部分较为简单,朗读的文字部分易使消费者将其理解为泸州老窖公司对指定商品进行广告宣传的一种描述性用语,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对该商标进行审理,指出其女声哼唱的背景乐虽然并非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音乐,但鉴于其时长过长,其背景乐亦未具有极其高的辨识度或因原告极其大量的使用而让相关公众足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相关公众通常情况下易将其识别为广告宣传而非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
其次,申请商标中男声朗读部分起到识别作用的为其文字内容本身,并非作为紧密配合声音元素的背景乐中的特定节奏、旋律、音效,故本案申请商标男声朗读部分不具有声音商标所应具备的显著性要求,亦不会加强其女声哼唱背景乐部分的显著性。
此外,泸州老窖公司在本案中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及本院提交的在案证据并非均能反映本案申请商标的完整使用情况,部分证据没有显示宣传的具体内容,部分广告时长与本案申请商标并不一致,故综合在案证据亦难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进而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
最终,法院判决,该声音商标缺乏显著性,故予以驳回。一审判决后,双方并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区别商品/服务来源的重要属性。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一直以来,商标的显著性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特别关注。在实际案例中,出现过很多因申请商标不具备显著性而被驳回的情况。
比如凉茶品牌王老吉,也曾想将经典广告语“怕上火喝王老吉”注册为商标进行保护,让人没想到的是,这件商标历时7年,最终因直接描述了商品的功能特点,不具备显著性被驳回。
对于文字、图形类商标而言,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主要结合商标本身的构成要素、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是否与商品或服务产生关联等多个因素。
一般而言,商标标识与商品或服务属性关联越密切,显著性反而越弱,对近似标识的排斥力也越弱;而商标标识与商品或服务属性关联越弱化,显著性反而越强,对近似商标的排斥力更强。
而对于声音商标来说,对显著性的要求更甚。根据商标法,我国自2014年开始加入了声音商标这种新的形式,从多方面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不过从目前的实际案例来看,声音商标注册难度更高,通过率低,不少企业都在这方面踩过坑。
商标局规定:
第一,声音成为注册商标,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能滥用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比如军歌、国歌等;
第二,声音要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第一时间引发客户对商品的联想,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条件发射;
第三,声音成为注册商标,有别于文字、图形等传统商标只要不是地名或法律禁止的不文明用语等,未被其他人注册成的,都可被注册成商标的申请原则。声音商标是已经为大众所熟知的,有特定的指向性的声音。
声音商标不同于文字、图形类等传统商标,它具有无形性,相较于可视性商标,声音商标需要公众用听觉感知,具有难识别性。
因而,在声音商标的实质审查中,显著性审查是重点。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要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
目前,已经有越来越多企业申请声音商标进行布局,在申请声音商标之前,大家可以多多借鉴前人经验,提高注册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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