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月 21 日消息 企查查 APP 显示,近日,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B 站关联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布,上诉人(原审原告)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案号为(2021)京行终 145 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企查查显示,经一审法院查明,诉争商标为申请号 34420606 的小电视相关商标,申请人为幻电公司,指定使用服务为第 41 类,类似群 4101-4105、4107,初步审定部分为玩具出租、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驳回部分(简称复审服务)为培训、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注册号 11377288 的另一小电视相关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等。
上诉人幻电公司不服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补充提交了知名媒体有关幻电公司的新闻报道,诉争商标在幻电公司网站和哔哩哔哩网站视频界面的使用证据等多条证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幻电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案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据悉2019 年,B 站就“申请商标被驳回”一事回应称,网传被驳回的双框小电视商标是 B 站在 2015 年之前使用的品牌元素,除 41 类商标的部分群组外,其他双框小电视群组均获得了授权。目前该商标已经不再使用。从 2015 年起,B 站已将小电视品牌元素升级为了目前的蓝色单框小电视,并在同年就获得了该类别的商标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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