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假期期间,深圳超级文和友开业了,开业当天吸引了5万多人取号排队,现场人山人海,还出动了交警维持秩序。
文和友是长沙的本地餐饮品牌,以融合“潮流+怀旧”两种风格,主打长沙特色小吃,每次“到访”其他城市定能引起轰动。
文和友受到消费者的热烈追捧同时,也因树大招风引来“李鬼”碰瓷纹和友。
在昆明,有一家外卖龙虾馆在2020年以“纹和友龙虾馆(长沙直营店)”的名义在美团登记,在外卖盒及菜品介绍用了“文和友秘制虾尾”“文和友老长沙龙虾馆”等文字;在品牌历程介绍一栏中,上传了“文和友”商标权利人即湖南文和友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文和友公司)所获品牌图片,如“文和友龙虾馆:中国龙虾十佳品牌企业”“长沙化龙池总店”等。
2020年8月,文和友公司知晓此事后,向长沙市天心区法院起诉,主张“纹和友龙虾馆”侵犯其商标权,索赔12.2万元。
检索企查查发现,文和友公司先后在第35类(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商业管理等)及第43类(餐馆、饭店等)上注册“文和友”商标。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于2020年9月9日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未到庭应诉。
文和友公司主张,“文和友”品牌经过其多年悉心经营,深受消费者喜爱,在餐饮界享有非常高的知名度。
被告在日常经营中将“文和友”“纹和友”字样突出使用在美团外卖经营场所、用具及商品名称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原告商誉欺骗了消费者。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均从事餐饮服务行业,纹和友龙虾馆除直接使用“文和友”商标标志外,还使用“纹和友”标识,“文”与“纹”仅是少了一个绞丝偏旁,两者读音一致,并不构成实质性区别,属于近似。
而且纹和友龙虾馆的店名、包装、品牌介绍等直接使用“文和友”相关文字,容易导致公众对该标志产生混淆,认为系原告的直属店或与原告存在某种特定联系。
因此,文和友公司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4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最终,一审判决以“文和友”胜诉获赔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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