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公开,案件编号(2021)京行终2956号,审判庭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华为泰山商标终审被驳回,判断商标近似应注意哪些方面?

  根据判决书显示,华为对商标申请驳回行政复议纠纷案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称争议商标为华为核心商标,经过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引用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审法院认为,争议商标“泰山”和引用商标“泰山网”分别构成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中使用的近似商标。华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支持其上诉请求。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个判决为终审判决。

  由上可以看出华为的“泰山”商标与“泰山网”商标构成近似而被驳回的,那么,判断商标近似应注意哪些方面?

  判断商标近似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应当以社会公众的主要判断标准来判断商标是否具有相似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标法所称的有关社会公众,是指与某一商标有关的消费者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种类以及与上述商品或服务营销密切相关的其他经营者,“相关公众是一个整体概念,不能被特定的消费者或经营者所替代。

  其次,判断商标是否相似,应当以有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所谓一般注意力,是指原告的注册商标和被告的侵权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仅凭一般公众对注册商标的大概印象所给予的验证,看是否会混淆被告的侵权商标和原告的注册商标

  最后,通常采用观察比较主要部分的方法来判断商标是否相似,通过观察标识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否相似;只有主体构成近似,才能进一步判断二者是否构成整体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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