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FI万能钥匙诉因商标侵权获赔300万元,商标侵权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原告上海连尚公司一审认为,被告厦门众联公司开发经营的“WiFi钥匙”手机应用软件的商标使用,或用于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的商标使用,侵犯原告第14163512号(指定颜色)、“WiFi万能钥匙”手机应用软件第16547208号等商标。原告上海连尚公司是“WiFi万能钥匙”移动应用软件的开发商和运营商。一审法院查明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

  由上可知厦门众联公司“WiFi钥匙”商标侵权事实已被认定,判决赔偿300300万元,那么,商标侵权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应当按照可以根据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利益都难以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赔偿额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侵权人的利益和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使用注册商标的许可费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的情况,判决赔偿30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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