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记得那句深入人心的广告词,“饿货,来根士力架!”士力架自2002 年进入中国以来,以其脍炙人口的广告语和脑洞大开的广告构思为大众所熟知,其精美的包装和琅琅上口的名称也已被人们所熟记。
近日,北京高院二审驳回一公司的商标复审上诉,令人哭笑不得的是,这家企业竟与使用“士力架”相似的“大力架”作为企业名称。
资料显示,山东大力架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03月1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董茂帅,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加工销售巧克力、糖果、饮料、饼干及其他焙烤食品;货物进出口业务等。
此次遭到驳回的商标是大力架公司申请的“NEW HOUSE”商标。原审法院认为,该商标与其他在先注册的商标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和含义等方面近似,构成近似商标。并且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驳回了大力架公司的诉求。
大力架公司对此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并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代理协议,广告合同,网络宣传等资料。
二审过程中,法院认为,大力架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能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如果诉争商标与其他引证商标共存,易使公众认为商品提供者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具有特定联系。同时,大力架公司所出示的其他商标核准注册的情况,并未经过行政诉讼的相关审理,并不能当然作为判断诉争商标应否获准注册的具体事由。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对涉嫌侵犯其商标权的商标申请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要求不准许注册。撇开商标不谈,“大力架”也涉嫌仿冒知名的商品包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这些企业看来,傍上名牌会在短期内提高自己产品的销量,但是这是一种短视行为,从长远来看,这种行为对自己品牌知名度的提升不会有丝毫的帮助。任何一个品牌、任何一个商标,从默默无闻到众人皆知,都会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这需要管理者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和立场上去考虑,努力提高自身品牌的公众认可度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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