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结了关于第25789474号“小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并公布裁定书。

据了解,争议商标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2类矿泉水配料、汽水制作用配料等商品上,2018年8月7日获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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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3日,北京清泉出山饮品有限公司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根据公开资料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名下特色产品包含小米发酵可乐、小米乳酸菌等,主打自然健康饮品,被称为中国原创可乐,年轻人的养生可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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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清泉出山饮品有限公司申请商标无效的理由是小米是小米饮料及相关产品的主要原料,用于饮料商品上,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主要原料,争议商标属于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同时,争议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认为其商品含有小米的成分。

 

对此,小米公司答辩称,“小米”商标在手机等商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曾多对被申请人“小米”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其行为就是为了傍名牌、搭便车,获得不正当利益;争议商标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据了解,此前清泉出山饮品公司就曾对小米公司名下第10674562号“小米”商标提起过无效宣告,未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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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中,商评委审理查明,多家媒体报道清泉出山饮品的“小米可乐”饮料被相关公众误认为小米公司的产品,且小米公司也发了澄清声明证明“小米可乐”饮料并非其产品,也非小米授权出品,清泉出山饮品商品的使用将严重误导相关公众。

 

而清泉出山饮品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用在核定使用的矿泉水配料、汽水制作用配料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因此,争议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相关公众可以将其识别为商标,亦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综上,商标局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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