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好慷(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建好慷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福建好慷)签订了为期3年的授权经营协议书,福建好慷被授权在福建省漳州市使用“好慷家政”品牌开展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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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福建好慷提交了第20230134号“好慷”商标(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在第5类的“婴儿食品”等商品上,2017年10月被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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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好慷(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厦门好慷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厦门好慷)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厦门好慷名下注册了数十件“好慷”系列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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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好慷认为,其“好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福建好慷在知晓的情况下仍然申请诉争商标,具有明显恶意,构成对其商标的恶意摹仿和复制,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福建好慷则辩称,厦门好慷未在诉争商标核定商品上使用过“好慷”商标,双方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所属行业区别较大。福建好慷还提到,“好慷”系其企业字号且字号取得时间早于双方合作时间,不存在“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原商评委审理认为,厦门好慷以“好慷”作为字号及商标使用的时间均早于福建好慷成立时间,且福建好慷曾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与厦门好慷的母公司就“好慷家政”品牌签订相关协议,其完全知晓厦门好慷的商标,福建好慷除诉争商标外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好慷”“好慷在线”等商标,主观恶意明显。

 

福建好慷作为与厦门好慷地处相同地域的公司,抄袭摹仿厦门好慷的商标并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原商评委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福建好慷不服,接连上诉,经一审、二审之后,法院驳回了福建好慷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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