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据构卓企服了解,近日,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娱童星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相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法律文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天娱传媒公司诉称,被告天娱童星公司将“天娱”作为字号进行登记和使用,并在演出经纪活动中使用与“天娱传媒及图”商标极为近似的“天娱童星”和“天娱”标识及文字进行宣传,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天娱童星公司认为,双方商标不构成近似,且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天娱童星公司主观上无攀附天娱传媒公司商誉的恶意。
法院审理后认为,天娱童星公司从事的是以童星教育、培训为基础的演艺经纪、策划等服务,与天娱传媒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构成相同或类似。在天娱传媒及图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天娱童星公司使用包含“天娱”字样的企业名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般公众极易将二者混淆或误认二者存在关联关系,天娱童星公司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本案裁判结果为,被告天娱童星公司立即变更并停止使用包含“天娱”字样的企业名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等。那么,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下面请看构卓小编详细介绍。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这一条款针对的对象主要是经销商。一旦发现销售侵权商品,不管经销商是否故意、出于何种目的、是否存在主观意愿,都同样构成侵权行为。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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