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据构卓企服了解,近日,昆明多家店名中含有“眼镜”二字的餐饮经营者,被“眼镜”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包某起诉了。包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眼镜”商标标识的招牌。
查询显示,目前十余条“眼镜”商标完成注册,申请人包括包某、深圳某科技公司、广州某眼镜公司等。值得注意的是,包某仅持有1枚注册成功的“眼镜”商标,该商标申请于1998年9月,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5月。此外,包某还注册了“包眼镜”“胖眼镜”“纪眼镜”商标。
开庭公告信息显示,包某关联40多起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被告为四川、福建、陕西、湖南等多地小吃店、烧烤店。多份法院判决书显示,包某要求被告拆除店内带有“眼镜”等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店招、门头,并索赔数万元。其中,多起诉讼被法院驳回或原告撤诉。
由上可知,饭店名字带眼镜俩字被告商标侵权,包某凭眼镜商标向店铺索赔数万元,那么,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如何计算?下面请看构卓小编详细介绍。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有以下几种确定方式:
(1)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2)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协议赔偿额: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4)法定赔偿额: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当事人没有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应当注意的是,前述几种种赔偿额计算方式中,前两种方式是基本方式,由权利人选择这两种方式之一,人民法院应根据权利人选择的方法计算赔偿数额。在前两种方式难以适用的情况下,如果对当事人之间就这两种方法以外的方法计算本案赔偿额达成一致,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准许。在侵权获利和被侵权的损失均难以确定,且当事人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能适用法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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