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深圳中院审理了一则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原告是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是深圳市小米贸易有限公司。

众所周知,原告小米科技是以手机、智能硬件等为核心的互联网公司,品牌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小米”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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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被告深圳小米公司的企业名称与原告字号相同,其经营范围与原告经营范围有重合,并在天猫网络商城上开设名为“小米数码专营店”的店铺,面向全国范围长时间、大规模实施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小米科技将深圳小米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索赔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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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查认为,深圳小米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同时,小米公司的商标和字号对被告获利的贡献率为50%,其中商标权的贡献率为30%,字号的贡献率为20%,被告应赔偿小米公司共计47009891.69元,由于该数额已经超出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主张,故法院对原告30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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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82282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销售的相关商品标题上使用“小米数码专营店”“小米专营店”“小米”;立即停止使用“深圳市小米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小米”字号;并在天猫网络商城店铺首页刊登消除影响声明,赔偿原告小米科技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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