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日,据构卓小编了解,近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寻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判决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腾讯公司诉称,原告此前已注册“微粒贷”商标并转让至微众银行名下,微众银行授权原告使用。被告寻赞公司的“微粒钱包贷”软件为小额借款平台,其商标名称与原告主张的权利商标名称构成近似,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共计200万元。
被告辩称,其“微粒钱包贷”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微粒贷”有显著不同,不会和原告的业务产生混淆,且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已主动下架。
法院审理认为,“微粒钱包贷”APP与“微粒贷”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足以导致用户产生混淆,被告构成商标侵权。最终,法院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判决被告寻赞公司赔偿原告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30万元。
由上可知,腾讯起诉微粒钱包贷商标侵权微粒贷胜诉,那么,商标侵权赔偿数额怎么计算?下面请看构卓小编详细介绍。
1、第一种计算方式(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的适用
对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如果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计算那是非常复杂的:
一是在实务中几乎不可能取得侵权人的完整、真实的财务记录;
二是侵权人很可能并没有实际的获利,比如侵权刚开始就被发现,所有的货物还没有销售出去或者销售量非常的小,还不够前期的包装等费用。高院的解释将这个问题进一步简单处理了。
解释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这种方式在实务中适用比较多,商标权人在向法院起诉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对侵权人的财务帐册进行证据保全,一旦法院保全成功,商标权人可以根据侵权人财务记载的销售数量计算出侵权人的获利。
2、第二种计算方式(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的适用
解释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这种方式在实务中实际是难以适用的。因为产品销量销量下降有无数种原因,每种产品都有其生命周期,在产品生命末期必然是要下降的。商标权人也很难举证证明销量下降是因为他人侵权造成的。
在实务中目前很少看到按这种方式计算赔偿的。
3、第三种计算方式(法定赔偿)的适用
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法定赔偿是有前提条件的,只有在前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时才适用。最高赔偿额度为50万元。
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法官将会根据规定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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