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构卓企服了解,2021年,安徽省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知识产权案件5243件,案值2316万元,其中商标案件2904件,专利案件2321件,地理标志案件18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违法犯罪线索70条。

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有哪些?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指导作用,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将2021年安徽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21年3月2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举报人通过网络购买的6瓶飞天茅台(600519)酒疑似假冒,经过办案人员前期线索分析研判,基本确定是一起通过网络销售侵权知名白酒品牌的典型案件。3月下旬,办案人员会同公安干警远赴孝感市、武汉市等地调取了王某涛、谈某华、刘某辉关联账户资金流水、绑定手机号、取款或转账监控录像及开户身份信息以及发货记录汇总,最终在某快递网点仓库发现部分退货飞天茅台酒,经摸排,在快递网点附近的一处仓库发现大量包装完好的侵权假冒贵州茅台酒,合计1418瓶,部分白酒与举报人所购买的53度贵州茅台酒生产日期、批次相同。迫于压力,现场负责人何某交待了另一处以他人名义租用的存放假酒的仓库及其他重要线索,办案人员一举查获近2000瓶假冒飞天茅台酒。至此,案件调查取得重大进展,现场发现的侵权白酒货值超过500万元。

  嫌疑人销售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商标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相关规定,2021年3月25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将此案件移送至池州市公安局。2021年12月31日,池州市青阳县人民法院对11名嫌疑人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侵犯“口子窖”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口子窖”商标是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02年11月28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2年11月28日至2022年11月27日。

  2021年5月8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人举报,投诉人在当事人南陵县蒲桥林峰超市以540元价格购进口子窖白酒6瓶,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口子窖酒的合法证明。上述白酒经安徽口子酒业有限公司鉴定,均为侵犯安徽口子酒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依据《商标法》六十条第二款,南陵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6瓶,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本案调查处理过程中,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充分考虑投诉人诉求,本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化解纠纷,减轻双方诉累。经执法人员多次的电话调解,当事人亦积极配合调解工作,最终当事人与投诉人达成共识,当事人退还投诉人货款540元并予以赔偿460元,共1000元。投诉人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由上可知,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那么,你知道,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有哪些?下面请看构卓小编详细介绍。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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