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悲伤的故事。
被告因商标侵权被法院判决赔偿原告25万元,被告不服进行上诉,结果...二审中法院发出证据出示令,加大侵权惩罚力度,赔偿金额上涨了数倍,增到300万!
被告恐怕要哭晕在厕所。
案件是这样的,上海点点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点乐公司)自2013年8月起运营一款音乐舞蹈类游戏《恋舞OL》,已经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根据商标局官网查询,点点乐公司最早于2008年4月就申请了“恋舞”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2014年10月份,点点乐公司又提交了第42类的“恋舞OL”商标并成功核准注册。
随后,点点乐公司陆续申请注册69件“恋舞”相关的商标,加强商标布局和保护。
然而,点点乐公司发现犀牛公司和畅梦公司也制作运营《梦幻恋舞》与《恋舞OL》游戏,并且在宣传中大量使用“恋舞”相关的文字标识;还使用“恋舞”、“恋舞OL”作为百度竞价排名搜索关键词,将百度的搜索引擎定向链接至其运营的产品。
因此,点点乐公司将犀牛公司、畅梦公司告上法院,认为两被告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两者连带赔偿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失合计300万元。
据查,《梦幻恋舞》是畅梦公司运营,犀牛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的一款游戏。两被告公司在游戏中的页面及游戏宣传推广中使用“梦幻恋舞”标识、使用“恋舞世界”“恋舞手册”“恋舞STAR”等以“恋舞”两字为中心的体系性词汇的表述,已构成商标性使用;虽然商标文字进行了艺术化,但是还是容易构成近似,误导公众。
法院一审认为,犀牛公司、畅梦公司的行为侵犯点点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犀牛公司、畅梦公司赔偿点点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费用5万元。
对于这个赔偿金额,点点乐公司是不同意的,认为赔偿数额过低,再次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然而,被告犀牛公司也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行为并未构成侵权,也提起上诉。
这一次,事情就没有那么简单了。
二审中,上海知产法院向犀牛公司、畅梦公司发出证据出示令。这是上海法院首次发出证据出示令,具有典型意义。
证据出示令包含以下内容:
1、被控游戏相关收入的明细账册;
2、该游戏设备的销售数量以及总金额;
3、其他相关获利的证据。
对此,畅梦公司拒绝提交了相关证据,但从犀牛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在被控侵权游戏上线后获得营收为62794.31元。
据此,上海知产法院综合考虑点点乐公司游戏的知名度、营收情况以及《梦幻恋舞》游戏的下载数量和犀牛公司、畅梦公司具有攀附点点乐公司商誉、侵权故意等情况,判令犀牛公司、畅梦公司赔偿点点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从25万赔偿金增到300万,被告这下真是要哭晕。
本次案件让小编想到了此前报道的关于腾讯公司“全民K歌”商标侵权案,被告六间房公司在360等搜索平台上设置"全民K歌""全民K歌官网"等关键词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经法院判决赔偿腾讯公司303万元。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法院参考了六间房公司仅支付推广费用就达45万余元,由此判断其所获得的各方面收益应当远高于其所支付的费用,故做出303万元的赔偿数额。
在互联网环境下,我们有时可能无法获得直接证明实际损失以及侵权获利的证据,但是法律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定,最大程度维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商标侵权不可取!建议各位企业早日注册商标,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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