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中级法院公布一则“抖音”商标侵权案件,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不仅成功维权,“抖音”商标还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字节跳动公司是抖音短视频APP的运营商,名下注册一系列“抖音”商标,享有专用权。
字节跳动公司发现,周口市亿达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大小白零食店出售的一款干脆面产品,未经许可突出使用了“抖音”商标,而且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确认过眼神我遇上对的人”、“正式加入组织全国抖友走起”、“一入抖音深似海全国抖友贺电来”等与抖音密切相关的宣传语。
字节跳动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侵害了“抖音”商标专用权,借用“抖音”商标的知名度,误导公众将侵权产品与抖音短视频联系起来,侵害了自身权益。
故字节跳动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在本案中认定“抖音”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本案中,“抖音”商标具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事实基础,即知名度高,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被告的行为可能导致字节跳动公司权益受到损害。综合多方面考虑,字节跳动公司以其获准注册于第9类计算机软件及第45类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上的“抖音”商标共同主张驰名商标保护,法院予以支持。
“抖音”认定为驰名商标,突破了传统意义上驰名商标认定中关于商标注册和使用年限的规则,具有典型意义。
被告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注册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此外,小构查询发现,被告亿达公司曾申请多件“爱抖音”商标,其中第31031866号商标已经于今年4月份获准注册,其它几件被驳回、无效。下一步,字节跳动公司应该会对已注册的“爱抖音”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吧。
驰名商标,相比于普通商标而言,被赋予更广泛的排他性权利,具体表现在:
(1)对抗不同商品的相同/相似商标影响,相同/相似商标指文字、图形或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完全相同或在视觉上难于区分的商标。普通商标只可以对抗同类或近似商品/服务,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相对更大一些,采取跨类或跨群组保护。
(2)在立案调查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时,不受立案金额的限制。
(3)可以防止其它公司以驰名商标为公司名称注册。
因此,随着“抖音”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侵权成本会更高,侵权行为也更容易被认定,想要打抖音主意的人,最好还是歇了心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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