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申请案例中,有一些企业或个人会直接把企业名称或者含有企业名称的词汇申请商标,那么这种商标能否通过审查呢?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以下情况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者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

本条中的企业名称包括全称、简称、中文名称、英文名称以及名称的汉语拼音等。商标所含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或者地域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与申请人名义不符的,判定为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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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申请商标由企业名称组成或者包含企业名称,而该申请商标中包含的企业名称和申请人主体不一致,存在实质性差异。比如,申请人为自然人,而申请商标中包含公司字样,或者申请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商标中包含股份有限公司字样。这些情况都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因而不予核准注册。

但是,如果商标中包含的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虽然与申请人的组织形式不一致,但是符合商业惯例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的,可以予以注册。比如,申请人为甲乙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商标为甲乙丙公司。

因此,一般情况下,申请商标中的企业名称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存在驳回风险,只有符合商业管理规范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予以注册。因此,对于包含企业名称的申请商标而言,应当格外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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