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八公司”)与贵州五八转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二审中,认定“五八”字号经五八公司长期使用,已经在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五八公司对权利商标已进行了一定规模的宣传和使用,权利商标在在线广告或中介服务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侵权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维护了五八公司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审相关判决正确,予以确认,并勒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在其官网、微信公众号、小程序停止使用“58转铺”字样和标识、注销“58zpu.com”“58zpu.cn”两域名、停止使用“贵州五八转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和“五八”字号、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50万。
被告贵州五八转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注册了58zpu.com的域名搭建网站,网站上有“找铺转铺就上58转铺”等宣传语,还在微信平台开设“58转铺”小程序、公众号,并从事与五八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的店铺租赁信息发布业务,混淆了公众视听,违法商标法相关规定。
五八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享有“58”商标、“五八”商标、“58同城”、“五八同城”等商标专用权,经过长期运营,权利商标和核心品牌“58”、“五八”拥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并非五八公司或其下属公司,在未经五八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使用与五八公司相同或高度相似的标识,明显将导致相关公众对该网站提供服务的来源误认。
由上可知,“58转铺”商标侵权案终审判决,那么,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下面请看构卓小编详细介绍。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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