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上经常出现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制作为钥匙扣吊坠、项链吊坠、小背包等现象,这种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制作成商品并出售的行为,是否侵犯他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用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由于并未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用作商标,而是制作成了商品,因而很难归入已经达成共识的两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混淆和淡化。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制作为钥匙扣吊坠、项链吊坠、小背包等,并未用作商标或装潢,不具备适用混淆规则的基础;同时,这种现象是否会淡化商标指示来源的功能,也很难证明。
在难以认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来求解?大多数观点认为,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制作成商品并出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搭乘他人“便车”,便构成不正当竞争。然而,有观点认为,搭乘“便车”并不当然构成不正当竞争,搭乘“便车”构成不正当竞争只是例外,需要设定前提和构成要件。
目前,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的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并未将把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制作为钥匙扣吊坠、项链吊坠、小背包等行为规定为类型化的不正当竞争,因而只能从是否构成未类型化不正当竞争的路径来考量。判断是否构成未类型化不正当竞争,首先需要判断商标权利人是否拥有应当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其利益显然不能是商标法已经保护的利益(防止混淆与淡化)。
在不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应轻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该如何规制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制作为钥匙扣吊坠、项链吊坠、小背包等行为?如果注册商标的标识满足作品构成要件且未超过保护期的,可以主张著作权保护路径。(华东政法大学 黄武双)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免责声明:本网内容转载自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及普及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相关内容已经注明来源,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本站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若本网有任何内容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 dn@gouzhuo.com ,本站将会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