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宝钏挖野菜”成为网络热梗,商标网显示甘肃一食品公司注册成功了两件“王宝钏”商标,因没有及时续展现已无效,另有广州一家公司在2019年申请注册“王宝钏”商标,使用商品为日化用品类,2020年已注册成功。
“王宝钏”是经典故事《薛平贵与王宝钏》中的一个人物,其忠贞不渝,不畏贫苦的个人形象深入人心,成为贤良淑德的传统妇女典型代表。而且围绕其创作的小说、戏剧、歌曲等各类艺术作品早已让“王宝钏”的名字家喻户晓。随着近来网络玩梗的流行,“王宝钏”这一热门IP又被送上热搜,不少商家为了节省宣传成本,打着蹭知名角色或人物知名度的算盘,注册了不少此类人名商标。那以经典作品中的人物或历史人名作为商标注册到底侵不侵权?这种行为又有什么影响呢?
首先,把经典作品中的人物或历史人名作为商标注册是不侵权的,因为我国《商标法》并没有规定经典作品中的人物或历史人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而且有关“王宝钏”这个人物的作品已经超过了50年的着作权保护期限,所以也不会侵害其他主体权益。
其次,虽然在法律上还没有具体规定禁止将经典作品中的人物或历史人名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但这种行为是对经典作品的不当利用,不违法不侵权也不代表就一定可行。经典作品或历史记载中的人物在流传过程中已经被赋予了固定认知,作为商标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将这些名字与商家的商品产生联系,而且用这些名字作为商标使用不但缺乏显着性往往还伴随着不良影响,在审查员审查过程中更会严格把关,此类有损公有领域利益的商标申请一般都会被驳回。
构卓企服建议,类似姓名要素注册商标时,要确保该姓名不会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除了商标权,在先权利还包括着作权、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等权利,还要保证不与英雄烈士名冲突,最好能明确申请人与姓名商标的关系以保证该姓名商标的申请不会对公众利益有所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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