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牛也算是大家最喜欢的饮料之一了,所以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购买正品红牛,认准罐体上天丝集团(TCP)的授权标识,以及产品名称里“红牛”和“双牛图形”注册商标®标识。
今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主题是提振消费信心,加强消费者维权意识,倡导健康消费,畅通维权渠道、提升维权效能。
当今社会,品牌(商标)已经成了消费者选择的最主要依据。因为好的品牌背后,往往代表着更高的质量标准,更好的美誉度。品牌(商标)已经成为企业最重要的资产,能为企业创造源源不断的经济利益。这也是为什么不断有人铤而走险傍名牌、搭便车,侵权假冒产品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
“红牛”作为全球知名的能量饮料品牌, 近年来,就不断面临侵权假冒产品的挑战。这些侵权假冒产品,严重侵犯了红牛品牌方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丝公司或天丝集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了解,天丝公司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奔赴全国各地打假维权,全国多家法院判决相关涉案企业停止侵权,累计赔偿天丝公司超3亿元经济损失,依法保护了品牌方天丝公司“红牛”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其中,华彬集团及其相关公司未经天丝公司合法许可,违法生产、销售侵权“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以下简称华彬红牛)的系列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最为典型。
售卖“华彬红牛”产品被判侵权
经销商需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1月,天丝公司收到江西南昌中院就“天丝公司针对华彬集团经销商南昌市龙泉食品有限公司(即华彬集团在江西省最大的经销商)、旺中旺百货有限公司销售华彬红牛商品构成商标侵权案【(2021)赣01民初622号】”的一审判决,判决显示:二被告销售“华彬红牛”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立即停止销售冒牌“红牛”,并赔偿天丝公司合计50多万元。
据了解,该判决并非南昌中院首次判定华彬集团经销商销售“华彬红牛”商品系商标侵权行为。2022年10月31日,沈阳中院作出【(2021)辽 01 民初3631号】一审判决:判定沈阳市海容鑫商贸有限公司(华彬集团在辽宁省最大的经销商)销售的“华彬红牛”属于侵权商品,侵害了“天丝公司”红牛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
南昌中院、沈阳中院均认定:根据天丝公司和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合资公司)签署的多份商标许可协议,已于2016年10月6日到期终止,合资公司在许可到期后,不能继续使用红牛系列商标。
涉案企业被判停止生产销售
天丝红牛累计获赔超3亿元
据了解,“华彬红牛”涉及的三家工厂及相关销售公司,天丝公司先后在全国各地分别提起了侵权诉讼。
2021年 12 月31日,浙江省高院作出的(2020)浙民初42号判决书一审判决:红牛维他命饮料(江苏)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杭州红牛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并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限期变更企业名称,同时三被告连带赔偿天丝公司经济损失1亿元。
2022年5月7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作出(2016)粤 0106 民初 15728 号一审判决:广东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珠海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广州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限期变更企业名称,三被告连带赔偿天丝公司经济损失2.19亿元。
根据两地法院的一审判决,华彬集团收到的法院侵权“罚单”金额已累计超3亿元。
天丝公司除了诉讼维权,同时寻求行政执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近30 个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了对“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行政查处工作,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职能部门共计出具各类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告诫提示书等近4000份,同时,京东、天猫、中石油、中石化、沃尔玛等主流线上线下渠道都已经全面下架了华彬集团生产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
天丝公司就“红牛”系列商标在打击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做出了诸多实践,这些努力一方面培养和强化了消费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而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验证了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的双层救济手段,是市场主体、相关监管机构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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