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酒是我国消费者日常消费的主要产品之一,而烟酒同样是我国税收的重要来源之一,假冒烟酒是非常多的,销售假冒烟酒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

峨眉山市检察院对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提起公诉!

  近日,峨眉山市检察院对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出的量刑建议,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同时,没收王某某违法所得,对扣押在案的冒牌名酒予以销毁。被告人王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离不开承办检察官的精准定罪量刑建议。

  “我是龙哥,有低价的国窖1573和五粮液,保真!”2021年7月,王某某收到一条微信名为“虎跃龙腾”的添加好友验证信息。“口感与真酒相差无几,除了特别懂酒的,一般人绝对尝不出来。”成为微信好友后,“龙哥”告诉王某某。品尝了“龙哥”邮寄来的样品后,王某某决定铤而走险。没过多久,王某某就把从“龙哥”处进购的第一批白酒销售一空。

  为了扩充售卖的白酒品种以赚取更大利润,王某某在“龙哥”处又进购了冒牌的“舍得”和“五粮春”。根本不懂白酒鉴定的他,打出“老酒回收”的招牌,让冒牌的“五粮液1618”和“茅台”悄悄“走”上了他的名酒销售柜台。截至案发时,王某某销售冒牌名酒金额为298040元,获利158839.76元。2022年1月,峨眉山市公安局联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王某某经营的烟酒店铺进行联合检查,现场查扣冒牌名酒257瓶,货值金额为283583元。

  2022年4月22日,公安机关以王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峨眉山市检察院移送起诉。到底是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只有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才能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峨眉山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张友军在审查中提出了案件定性的问题,“王某某销售冒牌名酒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并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酒品出现质量问题。”与此同时,张友军进一步对卷宗材料进行分析研判,调取证人证言显示:“我们喝了这个酒很多次,都没有觉得身体哪里不舒服。”他敏锐地捕捉到这一信息。加之相应白酒企业鉴定报告确认,被查扣的白酒均系假冒其公司产品,侵犯了公司注册的商标专用权。“这起案件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张友军最终确定案件所涉罪名,及时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为案件的最终成功办理锁定了证据链条。

  据了解,2021年3月1日,刑法施行,明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较之以前的以“销售金额”定罪量刑发生了很大变化,且“违法所得”数额标准目前尚无具体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困惑。涉及本案的销售金额、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如何认定?刑法修正后,如何适用相关司法解释成为第二个难题摆在了张友军面前。面对司法解释适用“真空期”,张友军本着尊重案件事实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坚持全面、客观的执法理念,综合案件反映出的情形,依法审慎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及量刑建议。

  张友军表示:“峨眉山市有多家地方白酒企业,作为省域内的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密切与企业的联系,精准提供知识产权检察服务,在川酒产业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联盟的辐射下,共筑川酒保护司法屏障,共同护航川酒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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