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知名品牌商品商标牟取的利润固然可观,殊不知是歧途,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切勿因一时贪念,侵犯他人注册商标!
冒用他人商标进行生产,还明目张胆地对外销售,从中谋取暴利。4月26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岩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岩某在没有取得辽宁一金厨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受李某(另案处理)指使,为其生产假冒该公司商标的电磁灶。
岩某找他人为其生产假冒金厨公司商标的电磁灶共计82台,并销售给李某经营的大庆一设备公司,销售金额共计26.4万元。
后被被害单位举报而案发。案发后,岩某主动投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岩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鉴于本案系共同犯罪,岩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岩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岩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根据上述犯罪情节,遂判决被告人岩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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