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鸿蒙智行”商标被驳回

据悉,华为智选车x奇瑞联合打造的智界S7车型发布会在临近发布前夕,将发布会的名称由原定的“鸿蒙智行发布暨智界S7新品预售”改为了“智慧出行解决方案发布暨智界S7新品预售”。

为什么临近发布会前夕华为却突然更换名称呢?小编通过查询以后,发现华为此前注册的“鸿蒙智行”商标中,第9类科学仪器和第12类运输工具申请商标的状态都是驳回待复审。想必是华为此次的商标布局棋差一招,不得不临时更名了。

目前还未有相关的官网文书显示华为申请的“鸿蒙智行”商标到底为什么被驳回,但是在实际场景中,商标被驳回的原因可以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两种:绝对理由是指商标本身不能作为商标申请和使用的理由;相对理由是指商标不得与其他商标构成近似而导致消费者误认的理由。

商标被驳回的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

在《商标法》中,绝对理由的条款包括第十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八项规定、第十一条缺乏显著性、第十二条三维标志缺乏显著性等;相对理由的条款包括第十三条与驰名商标相冲突、第三十条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以及第三十一条与在先申请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冲突等。

如若申请注册商标遭遇驳回,商标申请人要如何应对呢?商标法第三十四条里有提及,“对于驳回申请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这里的复审就称之为驳回复审。由于商标因绝对理由被驳回以后,申请驳回复审和后续的诉讼大概率都无法通过,所以今天我们重点讨论商标因相对理由驳回后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应对商标驳回的措施

一、消除在先障碍

因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被驳回以后,商标申请人可以查看在先商标的使用状况,如果在先商标注册完成后连续三年未使用,那么商标申请人可以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同时对驳回商标提出复审,向商标评委书面请求中止审理,等待撤三结果确定后再做出审理。

除了撤三,也可以通过无效在先商标的方式达到消除在先障碍的目的:如果引证商标是以诈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成功获得注册的商标,或者是侵害其他申请人在先权利、恶意抢注其他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那么商标申请人也可对引证商标发起无效宣告请求。

二、商标部分复审

商标部分复审是指放弃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的部分群组,只用剩下的部分群组去申请注册商标,这样商标驳回复审通过的概率就会大大提高了,当然此种应对方法的前提是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的群组并不是该申请商标主要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类别。

三、商标共存

如果无法消除在先障碍,也无法通过商标部分复审达到注册商标的目的,那就需要考虑寻求商标共存:与在先商标所有人协商后签署共存协议,让双方允许商标共同存在,并在驳回复审过程中,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共存协议。但由于商标核准注册制度本身还兼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众利益的功能,因此即便签署了共存协议,在审查时仍会考虑多方因素判断俩商标共存在客观上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若无法举证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商标共存协议将无法被采纳。

华为在申请“鸿蒙”相关商标的道路并不顺利,此前由于鸿蒙相关商标已经被其他企业注册,导致华为申请的“鸿蒙”等相关商标被驳回。这次再度遭遇商标被驳回的困境,对于华为智选车业务也将产生一定影响,同时也侧面印证了商标提前布局的重要性,尽量在新产品、新服务上线之前就将商标成功注册下来,便于直接投入市场使用,避免出现上文临近发布会更改名称,使得前期宣传资源竹篮打水一场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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