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是什么?

早年间我们经常能看到“中国驰名商标”字眼的宣传语,部分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会将此作为一项殊荣大肆宣传,旨在凸显自身产品的品牌竞争力。通过经年累月的宣传,“驰名商标等于优质名牌产品”的概念已经深入人心,直到新《商标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后,这种现象才有所缓和。只是也依旧不影响驰名商标在国人心目当中的“含金量”,那么什么是驰名商标呢?

驰名商标又称“周知商标”或“世所众知”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其中“相关公众”指的是为该商标所标示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商品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以及在商品经销渠道中涉及的经营人员和相关人员等。

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相比,有其特殊性。普通商标只能在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的保护,而驰名商标具有跨类别保护作用,即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可以通过跨类别保护的方式,将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其他与已有注册类别不同但相关的类别上。这样即使其他类别中存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也可以对其进行阻止和追究侵权责任。

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

驰名商标有着十分严格的认定标准,知名度高、信誉优良是其认定的重要依据。我国实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人民法院均可认定驰名商标的双轨制,在认定上遵循下列四项原则:

一、个案认定原则

个案认定原则有两个方面:其一,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当事人只有在具体的商标案件中,认为系争商标构成对其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并且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其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时才可以提起驰名商标认定;

其二,在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中,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只对本案有效。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在本案中可以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予以考虑。

二、被动认定原则

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在具体的商标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其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并在认定驰名商标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或判决。当事人未主张驰名商标保护的,不予主动认定。

三、按需认定原则

顾名思义,按需认定即只有在按照一般商标无法加以保护的情况下,有需要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对商标驰名加以认定,并作出决定或判决,才能对受损的权益进行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如果通过普通商标的相同或类似商品的标准,即可给予当事人充分救济,则无需启用驰名商标保护。

四、诚实信用原则

即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所述事实及所提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书面承诺依法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当事人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及近三年存在股权冻结、欠税、刑事犯罪等情形,便不再对当事人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驰名商标的作用

虽然现行法规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作宣传,但认定驰名商标对企业发展仍具有重要且积极的作用。随着商标知名度变高,其承载的商誉和商业价值也会变大。驰名商标的标识若被他人不正当使用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消费者易被误导,认为该商品或服务亦由驰名商标权利人提供,或者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容易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也会致使驰名商标本身的显著性降低。此时通过认定驰名商标取得跨类别保护是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当然,企业要想谋求长远的发展,除了注重商标保护,更要关注商品以及服务的品质提升,通过优质的商品和服务赢得消费者和市场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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