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绍兴诸暨市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荣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经查,2016年至2018年11月29日期间,张某荣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系盗版光碟,仍从义乌小商品市场附近路边摊等处购入光碟,并在诸暨市大唐小百货某电器店内进行销售,非法获利5000余元。

2018年11月29日,绍兴诸暨市公安局在该店内当场查获光碟2320张,均系非法音像制品。

著作权亦称“版权”,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 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权利;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

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包括: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 戏剧、 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盗版、抄袭等行为都严重的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要自觉抵制侵权行为,同时也要提升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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