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报道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案件中,被告天津某公司生产和销售与原告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红罐装“乌苏”啤酒高度近似的“鸟苏”啤酒,造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南京中院一审全额支持了原告208万元的赔偿请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多了这一“丶”,“乌苏”变“鸟苏”!平日喜好喝啤酒的小伙伴可要注意了,你手里的乌苏啤酒绝对不能多个“丶”。
3月4日,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日前,南京中院审结的一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判决生效。侵权人极力攀附模仿红罐装“乌苏”啤酒,生产和销售红罐“鸟苏”啤酒,南京中院一审全额支持了权利人208万元的赔偿请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同为红罐装,鸟苏啤酒与乌苏啤酒(右)的包装均以红色为底色,商标使用方式、商品名称、净含量等信息及布局基本相同,整体高度近似。
乌苏啤酒在新疆甚至全国都可谓家喻户晓,早已是一款“网红”啤酒品牌,近日还获得了新疆首批老字号称号。乌苏啤酒火到全国的知名度却让一些不法商家眼红,打起了“搭便车”、蹭热度的心思,甚至出现了“鸟苏啤酒”。
南京中院在案情回顾中称,原告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自1986年开始生产“乌苏”牌啤酒,2006年获得注册“乌苏”商标,同时也是“WUSU”等多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经过其长期持续性地使用和宣传推广,在国内啤酒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多次被认定为新疆名牌产品和新疆著名商标。乌苏啤酒公司自2016年起至今,一直使用“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的包装装潢,红罐装乌苏啤酒在全国啤酒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被告天津某公司申请注册“鸟苏NIAOSU”商标,并由其委托无锡某公司、山东某公司生产、销售与原告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近似的“鸟苏”牌啤酒。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鸟苏”啤酒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极为近似,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天津某公司辩称“鸟苏”啤酒系对其“鸟苏NIAOSU”注册商标的使用,但该商标已因与原告涉案商标构成近似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权利取得缺乏正当性。
2023年9月13日,新疆乌苏啤酒(库尔勒)有限公司拉罐啤酒生产线投产运行。据了解,这是南疆首条拉罐啤酒生产线。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刘毅摄
经比对,被诉侵权“鸟苏”啤酒的包装与原告红罐装乌苏啤酒的包装虽然存在细节元素的差异,但整体高度近似。原告红罐装乌苏啤酒包装装潢经长期持续推广使用,已具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各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使用侵权包装装潢,客观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故各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某啤酒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当时原告公司企业字号“乌苏”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双方属于同业竞争者,被告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臆造了高度近似的“鸟苏”作为企业字号,“搭便车”的主观意图明显,有悖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南京中院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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