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烤鸭品牌,大多数人脑海中第一个想到的应该就是京城的全聚德烤鸭吧。

 

这款中华著名老字号,创建于1864年(清朝同治三年),迄今已有100余年历史。不仅老少皆知,而且备受各国元首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喜爱,被誉为“中华第一吃”。

 

树大招风,全聚德名声大就被他人盯上,销售假冒全聚德品牌的烤鸭来牟取利益。因此,北京全聚德仿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全聚德公司)就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依法对销售假冒产品的北京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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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未经授权许可,在烤鸭商品上擅自使用与涉案商标“全聚德”相同的标识,侵害了原告全聚德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5万余元。

 

北京全聚德公司是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全聚德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经查,中国全聚德集团名下注册有366件商标,包括“全聚德”系列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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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全聚德集团授权,北京全聚德公司拥有“全聚德”商标在第29类板鸭、烤鸭等商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国全聚德集团最早于1987年8月31日就申请了“全聚德”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在1988年8月20日核准注册。1999年1月,“全聚德”商标还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目前,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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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了假冒的全聚德烤鸭,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给原告百年老字号品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且对原告发送的协商解决律师函置之不理。被告公司当庭未发表答辩意见。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案商标为依法注册且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原告全聚德公司经涉案商标专用权人授权,有权使用涉案商标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中,涉案产品为烤鸭,属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其包装袋上突出使用了与涉案商标一样的“全聚德”文字标识,且经当庭比对及原告全聚德公司鉴定,涉案产品并非由权利人生产或经权利人授权的主体生产,故法院认定涉案产品属于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根据原告全聚德公司提供的公证书、购物小票等证据,法院认定被告幸福公司销售了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商品且无法证明具有合法来源,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规模及其主观过错程度,以及涉案商品为食品,这种假冒商品一旦出现问题不仅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而且会对权利人的商誉造成较大影响等多重因素,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45600元。

 

参考消息: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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