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商标权纠纷案。原告为湖南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拥有“樟树港辣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告为武汉某餐馆,在樟树港辣椒休市期内使用“樟树港辣椒炒肉”作为菜名销售,涉嫌商标侵权。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餐馆负责人表示接受判决并赔偿了6000元。
近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某餐馆因菜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樟树港辣椒”是湖南湘阴县樟树镇特产,当地辣椒产业协会依法注册了“樟树港辣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持续进行宣传维护,使该品牌享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具有较高品牌价值。
每年11月至次年3月,是樟树港辣椒传统休市期。2023年3月,当地辣椒产业协会发现武汉经开区某餐馆在樟树港辣椒休市期内,推出“樟树港辣椒炒肉”菜式,以非樟树港辣椒假冒樟树港辣椒进行销售,且售价高,销量大,协会认为该餐馆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协会注册了“樟树港辣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且该商标仍在有效期限内,被告餐馆将“樟树港辣椒炒肉”作为菜名使用,指向辣椒这一特定原料,目的在于使消费者能够识别辣椒来源和利用“樟树港辣椒”这一地理标志招揽顾客,易造成消费者对该辣椒的品质、产地产生混淆,此行为构成对原告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该案判决后,承办法官向被告某餐馆负责人张某释法析理,并就规范其经营行为提出建立商标侵权预警与应对机制合理化建议。张某当场表示服判息诉,并赔偿了原告6000元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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