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披露“乌苏”诉“鸟苏”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的审理情况,乌苏啤酒胜诉!
案件回顾
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苏公司”)自1986年起专注于酿造乌苏牌啤酒,2006年起乌苏公司在啤酒等商品上先后注册汉字“乌苏”及汉语拼音“wusu”等多个商标。经过其长期使用和持续的宣传推广,乌苏在国内啤酒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多次被认定为新疆名牌产品和新疆著名商标。自2016年起,新疆乌苏公司一直使用“红罐装乌苏啤酒500毫升”的包装装潢,因其啤酒劲大味浓,深受消费者的喜爱,在全国啤酒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020年,市场上开始流通一款与红罐乌苏啤酒非常相似的啤酒,叫“鸟苏”。“鸟苏”啤酒的“鸟”字,“点”笔画用缩小的“闪电”图标代替,与乌苏啤酒中文商标只有一“点”之差。面对鸟苏啤酒引起的市场混淆,乌苏公司将鸟苏啤酒包装上标明的出品商、委托方、受委托方等多家公司一起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8万元。
法院判决
在乌苏啤酒与鸟苏啤酒的商标权纠纷中,南京中院的一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鸟苏”啤酒使用的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乌苏”相比较,两者极为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涉案红罐装乌苏啤酒包装装潢经长期持续推广使用,已具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被诉侵权“鸟苏”啤酒的包装装潢与涉案红罐装乌苏啤酒虽存在细节元素的差异,但整体高度近似。被诉侵权人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使用侵权包装装潢,客观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一审支持乌苏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表示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判决,仍维持原判。
商标侵权的定义及法律依据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它可以代表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商业信誉。企业在使用商标时,很可能会遇到商标被侵权的情况。那么,什么是商标侵权?哪些情况属于商标侵权?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侵权的判定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商标侵权判定一般会考虑如下因素:
首先,应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的使用”。即“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在商业交流中扮演着识别角色,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如果具备了这样的识别功能,都可能被视为侵犯了商标权利。在本案中,鸟苏公司将注册的“鸟苏”商标用于商品的包装装潢上,并且投入市场进行售卖,这便已经构成了“商标的使用”。
其次,应判断商标间是否存在相同或者相似性。即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商标是否存在相同或相近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要素,或者是在整体构成、音、形、义上是否存在相似之处。在本案中,鸟苏公司使用的商标标识在设计上与乌苏公司的注册商标仅一“点”之差,已构成近似。
最后,还应基于两个维度进行判断:一是被诉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与原商标是否属于同类或存在特定的联系;二是使用是否可能引起公众对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解,从而对原商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在本案中,由于乌苏公司和鸟苏公司均销售啤酒产品,属于同类商品;针对的消费群体高度重合,不少消费者表示,他们都曾因为乌苏啤酒的品质而持续购买乌苏啤酒,而鸟苏啤酒相似的包装和商标标识,给消费者带来了困惑和误导。
商标侵权的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评估商标的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混淆可能性、商品或服务的关联性以及被告的主观恶意等因素,以确保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在本案中,乌苏公司不仅赢得了正义,也为其他企业处理商标侵权纠纷树立了典范。小编提醒,为了防范商标侵权,企业应加强商标注册与保护意识,及时申请商标注册,确保自身商标的合法性。同时要建立商标侵权监测与预警机制,通过定期搜索和监测相关市场以及网络平台,及时发现可能的侵权行为,一旦发现侵权行为,企业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提起民事诉讼等多种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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