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无意中发现自己原创的字体未经允许,被某食品公司印在商品包装上进行使用,并且还注册了商标,遂将该食品公司诉至法院。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案件回顾
原告蔡某创作完成《蔡云汉天真娃娃书法字体》,并将该书法字体制作成字体软件,于2013年3月14日通过找字网公开发表,蔡某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丽水市大倪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倪公司)申请注册“倪老腌”商标,并在其生产、销售的六款辣椒酱商品、天猫店铺首页及商品宣传页面中使用该商标标识,该商标字体使用的正是蔡某原创的《蔡云汉天真娃娃书法字体》,并且未经蔡某许可。蔡某遂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大倪公司停止使用侵权商标,销毁侵权包装,在天猫下架相关产品,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71000元,并要求在《钱江晚报》上公开道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大倪公司侵犯蔡某涉案的美术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署名权,判决大倪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侵犯蔡某《蔡云汉天真娃娃书法字体》的“倪老腌”标识,赔偿蔡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5000元,并以书面形式向蔡某赔礼道歉。
字体受著作权保护
也许大家会有这样的疑问:字体本身似乎不在著作权法所明确保护的作品类型之内,那么字体侵权这一说法又是怎样成立的呢?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可见,想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受到保护,必须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其中独创性更是作品的本质属性。
书法字体作为中国特有的一种艺术表现形式,兼具传情达意和艺术美化的功能。书法字体的书写虽然受限于汉字本身笔画、结构固定搭配及已有书法作品的限制,但创作者仍可以借助具体的线条、点画、笔墨、章法等,在偏旁部首比例、笔画长短、粗细选择、笔墨浓淡、干湿、力度等多个方面进行调整,从而创造出体现作者个性、符合著作权法独创性要求的美术作品。因此,书法字体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应受法律保护。
企业在商标注册、产品包装设计、短视频制作、官方网站内容、公众号文章以及各类宣传广告中未经字体权利人授权,擅自使用、复制、分发传播或修改他人创作的字体作品时,均有可能侵犯字体作品权利人享有的著作权。
避免字体侵权策略
具有独创性的字体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字体侵权问题经常被忽视。那么,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如何规避字体侵权风险呢?以下四点可以参考:
1、使用免费或开源字体:
选择那些公开允许商业使用的免费或开源字体。同时需要注意:免费下载的字体并不等同于可以免费用于商业目的。
2、获得版权方合法授权:
目前,许多字体提供商都提供了授权服务,通过官方网站还能查询字体价格等详细信息,只需支付一定的费用,就可以合法地使用他们的字体。但需注意,即便获得了授权,企业也必须在授权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字体。
3、开发专有字体:
若公司有能力,也可以开发专有字体,并进行版权登记,但这一过程在技术和成本上都颇具挑战性。
4、定期审查:
定期审查企业使用的字体,如有涉嫌侵权的情形,可采取提前自主下架等方式,来避免侵权责任。
字体使用的侵权问题不容忽视,企业与个人在日常工作与生活中必须对字体的合法使用保持警觉,防止无意中侵犯他人的版权,共同营造一个公正和有序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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