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0日,上海二中院对前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公司、百仞贸易公司姓名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
乔丹体育公司将停止使用“乔丹”商标。
原告迈克尔·乔丹诉称,自1984年以来,中国各大媒体对原告进行了持续十几年的新闻报道,都用中文译名“乔丹”指代原告,故“乔丹”这个译名已与原告建立了特定的联系并为中国公众所熟知,原告由此对“乔丹”享有姓名权。
被告乔丹体育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商号、产品和商业推广活动中使用原告的姓名“乔丹”,对广大消费者造成了误导,已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另,百仞贸易公司销售乔丹体育公司的侵权产品,故构成共同侵权。
两被告辩称,乔丹只是英美国家的普通姓氏,且被告注册并使用“乔丹”商标已有数十年,对“乔丹”商标享有商标权。原告早就知道被告使用“乔丹”商标和商号,却不及时主张权利,早已过了诉讼时效。
经上海二中院认为,乔丹体育公司是在明知迈克尔·乔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乔丹”二字进行商标注册,并登记了“乔丹”商号。足以认定其具有诱导或放任公众产生混淆的故意,故乔丹体育公司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
但由于乔丹体育公司注册的部分“乔丹”商标早已超过了《商标法》上的五年争议期,成为了不可撤销的商标。故法院判决被告就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赔偿,并对该部分商标采取合理方式阻断社会公众对原、被告之间关联性的联想。
据此,上海二中院依法判决乔丹体育公司公开在报纸和网络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澄清两者关系;乔丹体育公司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乔丹体育公司应停止使用涉及“乔丹”的商标,但对于超过五年争议期的涉及“乔丹”的商标,应采用包括区别性标识等在内的合理方式,注明其与前美国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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