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法定程序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往往通过与被许可人签署商标许可协议,授权给被许可人使用,从而获得相应的许可费用。商标许可解决了被许可人急用商标的需求,也给许可人带来了经济收益,这样的双赢局面的背后,存在一些细节上的法律问题。

 image.png

1、被许可人在被许可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不得超出许可范围

有些被许可人获得了商标许可之后, 超越被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许可人的注册商标, 例如, 被许可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内容为25类服装, 被许可人超越范围, 将商标使用在第18类“ 包” 上, 与服装一并配售。

新闻报道一个案例, 宁波海关查获一起因未经授权扩大使用范围以致侵犯“ UL及图形”商标权的五金配件出口案件, 涉案价值高达100.8万元人民币。 据悉, 杭州某公司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导轨、 管夹等五金配件, 申报品牌为“ ekoline” , 价值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宁波海关下属北仑海关查验关员在对这批货物查验时发现,货物外包装上除了品牌、 规格等信息, 还印制了含“ UL” 字样的标识。 此外, 所有货物上同样蚀刻有“ UL” 字样。 海关关员在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中查询了美国UL安全实验所的授权情况, 发现并无该公司的许可信息。

对此, 海关法规部门联系权利人核实授权情况, 核实的结果令人吃惊, 整整2个集装箱的五金配件中, 只有建筑用接头为授权产品, 其他货物均未获得授权。 原来, 美国UL安全实验所仅授权这家公司在建筑用接头上使用“ UL及图形” 商标, 公司却随意地扩大了使用范围, 形成了事实上的侵权。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 无论被许可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超越的恶意, 他的这种超越行为, 即存在商标侵权风险。

一方面, 超越许可范围的商品类别的注册专用权, 即使掌握在许可人手中, 许可人也不见得愿意将该类别一并许可给被许可人使用。 被许可人如果需要使用, 必须获得商标权人的新的授权, 否则将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权人对一个类别的授权意愿,并不自然而然影响其对于其他类别的授权意愿。

另一方面, 超越许可范围的这些商品类别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有可能掌握在第三人手中。 被许可人如果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意识, 以为自己的使用方式是在商标专用权授权范围内的合法使用, 则将来一旦第三人进行权利追究, 被许可人就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面临赔偿。

2、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被许可的商标标样进行商标使用,不得超出许可范围

有些被许可人获得商标许可之后, 擅自将授权使用的商标标样进行重新设计并投入使用, 这样的行为也有可能超越许可范围。 例如对文字商标进行图形化设计, 使得新商标与被许可商标存在差异过大, 与第三人在先注册图形商标构成新的近似, 从而带来消费者市场混淆误认, 这样的新设计使用行为, 将给被许可人自身带来商标侵权风险。

被许可人这样的方式, 也可能会给许可人带来市场方面的损失。 品牌形象生动地代表商标权人的形象与性格。 被许可人的新的设计, 有可能与商标权人的风格相悖, 传达给消费者的信息错误, 影响商标权人的品牌的市场表现。

此外, 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 有可能会被他人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 此时, 商标权人应当依法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 如果未提交使用证据, 则该商标将被撤销。对于使用证据, 应当明确载明被使用的商标是什么。 如果该商标权人将该商标进行许可, 而被许可人并没有按照许可的商标标样进行使用, 且对于商标标样的改变较大, 则未来一旦介入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 则容易出现被许可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不符合要求。 此时, 如果商标权人也没有使用该商标, 则该商标存在被撤销的法律风险。

因此, 双方在签署许可合同的时候, 务必明确约定, 被许可人不得随意更改被许可商标标样投入使用, 商标权人应当定期审核被许可人对于商标的使用形式, 以便及时发现问题。

3、被许可商标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一方面, 被许可商标应是被核准注册的商标,且被核准注册的商品范围应大于或者等于被许可商品范围。 被许可人在接受许可的时候, 应及时进行法律调查, 查明被许可商标标样和商品内容是否是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标样和商品内容, 从而确保该商标应当是合法被注册的商标。 否则将存在如下风险:

商标侵权。被许可的商品内容超越商标核准注册商品范围,被许可人如果法律意识淡薄,只是依照许可合同,盲目使用,如果此时恰好他人有在先注册,则会构成商标侵权。

欺骗性许可。商标许可一般都需要支付许可费用,被许可人不自行查明被许可商标法律状态, 如果商标权人主观上存在欺骗,将一个未注册或者未注册全面的商标许可给被许可人,被许可人将会产生商标许可费的损失。

另一方面,被许可商标应是有效的。被许可人在接受许可的时候,还应当及时查明被许可商标是否被续展、商标权是否为商标许可人持有、商标许可人是否有权利对该商标权进行处分。现实中多见,无论被许可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欺骗,被许可商标未被及时续展或者许可期限长于商标专用权期间这样的时间瑕疵, 使得被许可人获得一件失效的注册商标,从而产生侵权法律风险, 也同样将会产生商标许可费的损失。

综上所述,对于商标许可,许可双方在签署合同的时候,应注意合同条款的设计,避免出现上述问题。

*摘选自《中华商标》杂志。

免责声明:本网内容转载自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及普及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相关内容已经注明来源,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本站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若本网有任何内容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 dn@gouzhuo.com ,本站将会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