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后,注册人在使用的时候可能会忽略商标使用证据的留存,当产生一些商标纠纷需要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时候,却因为拿不出证据而吃大亏。所以经营者必须要有意识的保留商标使用证据,如果经营者不知道哪些算是商标的有效使用证据,下面小就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吧。

 

1、发票  这是最常见的商标使用证据了,而且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的基本商事凭证,是一种记录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所以是可以作为商标的有效使用证据的。但是很多人在开具发票的时候只写商品或服务名称,而没有写商标名称,那么就不能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商标注册人应该规范发票的开具和保管,认真填写商标名称。

 

2、合同  合同也是经济主体参加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也是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但是很多合同在商标标志这方面却不是很明显,特别是一些服务协议,根本就没有标注商标,也不能作为商标有效使用证据。所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明确标注商标,最好是写上商标名称或注册号。

 

3、广告物品  企业经常会通过广告来宣传自己的商标,而商标的标志多数是处于广告的显著位置,所以广告物品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但是电视广告和户外广告都不能提供广告发布的时间信息,而报纸、杂志等宣传广告能够很好的提供时间、商标标志等信息,是更为直接有力的证据。

 

4、包装物  包装物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等,单纯的包装物是不能确定其印刷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同时还需要其他证据的辅佐,比如委托印刷时与印刷厂签订的合同等,记住合同要标明商标名称。

 

5、产品检验报告  上级质量监督部门或者是行业协会等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是 一种很好的商标使用证据。

 

除了以上介绍的证据可以证明商标使用情况之外,还有产品说明书、发货单据等等,只要证据真实有效,可以体现出商标的使用,都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保留下来的。因为单一的材料并不是充分证明一个商标的使用情况,往往需要多种证据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才能充分的证明商标的使用。

 

这样看来商标使用证据并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复杂,只要了解清楚哪些可以作为使用证据,然后保留下来或者拍照留存也可以。如此一来就算日后出现一些纠纷,以上的证据都会在法院判决中产生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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