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场景下,商标的所有者需要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来争取商标权利。那么什么是商标的使用?商标使用的具体形式有哪些?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
商标的使用是指以经营为目的,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用于服务或者与服务有关的物件上;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足以使相关公众认其为区别该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的实际使用。
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 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 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 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 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 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 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 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 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商标所有者一定要有意识地在日常使用商标时,留存下以上相关物品用来证明自己商标的使用行为,但要注意以下情况:
一、 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 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 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 仅作为赠品使用;
4. 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 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二、 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 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 书面证言;
3. 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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