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以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市场监管总局17号令)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对商标代理机构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明知委托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还接受委托行为,也规定了行政处罚。对商标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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