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客户咨询,当公司注册地址变更后,已下证的专利是否也需要进行进行相关信息变更?若不变更,有什么影响?
国家知识产权局答复如下:
申请人的地址应当是其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所在地的地址。如果您的专利委托了代理机构,请参考以下情况办理: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如专利权人不属于上述情况,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1)变更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作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提出。
(2)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单位,变更后的地址为其他省(或直辖市)的,当事人在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出具的迁址的证明文件,或者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且营业所所在地为变更后地址。
(3)提交全体申请人(专利权人)签字或盖章的“解聘声明”。此声明没有固定的格式,写明申请号(专利号)、申请日、发明创造名称、(申请人)专利权人信息、代理机构信息等,全体申请人(专利权人)表达解除与代理机构委托关系意愿即可。该解聘声明中,由申请人公司签章即可。
(4)一件专利申请的多个项目同时发生变更的,只需提交一份申报书;多件专利申请的同一著录项目发生变更的,即使变更的内容完全相同,也应当分别提交各自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5)解除代理机构后,如专利权人为单位,则需要委托一名单位员工做为联系人,其地址应与单位地址一致,不一致的,单位还需要出具证明材料证明该联系人为单位员工。
(6)如您的专利申请为电子申请,则需要提交电子文件。
很多专利权利人更换了营业执照地址,但是没有及时办理专利变更,导致收不到国家邮寄的专利状态通知,最终导致专利被无效、撤销等悲剧发生,因此,当公司经营地址发生变更后,名下专利一定要同时办理变更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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