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已于2021年6月1日施行,2023年12月2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2023)(下称审查指南)将于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为更好地引导专利申请和审查实践,现对审查指南本次修改的重点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新增援引加入相关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引入援引加入制度,明确了当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其部分内容遗漏或者错误提交时,允许申请人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将遗漏或者正确内容补入申请文件,从而保留原申请日,给予申请人在遗漏或者错误提交申请文件时的救济机会。
审查指南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明确了:(1)应当在首次递交专利申请时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提出援引加入声明;(2)应在首次递交专利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确认援引加入声明,补交相关文件。其中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应当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译文之中。审查指南相应地删除了对PCT实施细则有关援引加入条款作出保留的表述。
关于援引加入,审查指南还规定,分案申请不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不适用申请人延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不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二、修改优先权相关规定
(一)新增优先权恢复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针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增加了优先权恢复制度,明确了在后申请是在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期限届满后提出的,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
审查指南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明确了:(1)请求恢复优先权的时机为优先权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且在专利局作好公布准备之前;(2)提交的文件包括恢复优先权请求书及其他需要的文件,如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等;(3)缴纳的费用包括恢复权利请求费、优先权要求费。审查指南相应地删除了对PCT实施细则有关优先权恢复条款作出保留的表述。
审查指南还明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两者不能叠加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不适用申请人延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期限。
(二)新增优先权要求的增加或者改正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针对发明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增加了优先权要求的增加或者改正,明确了申请人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优先权日起十六个月内或者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请求在请求书中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
审查指南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明确了:(1)提出时机为自优先权日起十六个月内或者申请日起四个月内,且在专利局作好公布准备之前;(2)需提交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书;(3)针对增加优先权要求的情形,需要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审查指南还明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不适用申请人延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期限。
(三)完善其他优先权手续要求
放宽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优先权转让证明的提交期限,将“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修改为“应当在优先权日(要求多项优先权的,指最早优先权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
三、修改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相关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新增一种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情形,即“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审查指南细化相关规则,明确了相关证明材料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
适应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修改,扩大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中“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的会议种类范围。
对于“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情形,扩展了证明材料出具单位的范围,在原“应当由展览会主办单位出具”的基础上增加“展览会组委会出具”。
针对“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情形,增加了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的通知书后才得知时应办理的手续,为更好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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